-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以勞動條3字第1110140584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111年6月13日生效,檢附原函、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詳如附件檔。
- 查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1規定,雇主依上開規定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 又雇主僱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之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或公務所在地)位於本市(非屬中部科學園區或加工出口區)者,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輪班換班間距調整之前1日至勞動部網頁-加班輪班間隔及例假線上備查系統申請備查。
- 請事業單位方參酌本局備查流程相關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