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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生請假之假別及證明文件提供期限之說明

1.查勞工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檢疫,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家屬,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至於孩童自主防疫期間,勞工可依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本部相關規定請防疫照顧假或家庭照顧假。

2.因近期疫情升溫,確診或隔離、檢疫人數大幅增加,勞工配合相關防疫規範請假時,如未能即時收到隔離通知書等證明文件,致無法提供雇主佐證,得於所請假期結束後30日內(即所請假期結束後之翌日起算30日內)補提。另,因衛生主管機關處理舊案需時,於該函下達前尚未收到隔離通知書等文件者,得於該函下達後30日內(即111年6月19日前)提供。

3.請勞雇雙方遵循辦理。

4.檢附原函供參(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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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5-26
  • 發布日期: 2022-05-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