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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為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現行勞動基準法相關函釋自111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

  1. 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以及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終止與退休事項,該法第36條、第49條、第58條、第84條、第86條及第90條規定已有明定,爰該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9月26日台78勞動3字第23866號函、82年4月7日台82勞動3字第18316號函、86年7月4日台86勞動3字第025401號函、98年4月8日勞動3字第0980067497號函、該部105年2月23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0149號函、107年4月24日勞動條2字第1070053644號函,以及該部歷次函釋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未合部分,自111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
  2. 請請勞雇雙方遵循辦理。
  3. 檢附原函影本供參(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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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5-20
  • 發布日期: 2022-05-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