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自111年4月8日生效。
- 請事業單位遵循辦理。
- 檢附原函及令釋影本各1份供參(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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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解釋令:勞工確診COVID-19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自111年4月8日生效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5-10
- 發布日期: 2022-05-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