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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解釋令:勞工確診COVID-19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自111年4月8日生效

  1. 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自111年4月8日生效。
  2. 請事業單位遵循辦理。
  3. 檢附原函及令釋影本各1份供參(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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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5-10
  • 發布日期: 2022-05-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