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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為配合「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停止適用,相關函釋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1. 旨揭注意事項前經勞動部108年3月11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222號函釋示,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自111年1月1日起,值日(夜)工作,回歸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之相關規定,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之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延時工資。 
  1. 該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0月8日台(76)勞動字第4270號函、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2字第036364號函及97年3月10日勞動4字第0970005636號函,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1. 另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76年6月4日台(76)內勞字第506181號函、該部105年2月2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0240號函中有關旨揭注意事項之釋疑部分及本部歷次函釋提及旨揭注意事項之相關解釋部分,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1. 請事業單位依法辦理。 
  1. 檢附原函、108年3月11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222號函及前開停止適用之函釋影本各1份供參。(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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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4-22
  • 發布日期: 2022-04-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