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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節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5月1日勞動節將到來,臺中市政府感謝勞工朋友為臺中經濟發展努力工作默默耕耘,創造許多台中經濟發展佳績,在這一年一度屬於勞工朋友們的重大日子,祝福勞工朋友們勞動節快樂,身體健康,闔家平安。

 

勞工局長張大春說明,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節是法定應放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今(111)年勞動節適逢星期日,如勞雇雙方原約定當日為例假日,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又依法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該補休日之性質視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工之出勤日、休息日、例假及休假等事宜,應由勞雇雙方共同約定,請雇主遵守相關規定給薪給假。

 

勞工局指出,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勞工的權利,事業單位如果僱用月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亦有上開休假規定的適用,雇主應遵守法令,落實照顧勞工休假權益,避免衍生勞資爭議,事業單位如果違反法令,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可處罰新臺幣2100萬元。

 

另因目前疫情嚴峻,提醒民眾應配合國家防疫政策,安心平安過節。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市府1999服務專線或逕洽新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4-22
  • 發布日期: 2022-04-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