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小高單親為家庭經濟主要負擔者,扶養無工作之父母
及一名未成年小孩,因任職之公司受大環境影響,導致公司利潤減少,需進行人力整編以維持公司利益。因此於111年4月1日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給小高。翌日小高持該文件至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津貼欲申報眷屬加成扶養無工作父母及一名未成年小孩是否可以?
A:為保障失業勞工家庭之基本生活安全,《就業保險法》
第19條之1於111年1月18日修正施行,擴大將受被保險人扶養的「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納為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眷屬加給範圍。勞工保險局將按新規定,以受扶養之眷屬人數,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10%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加給20%。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綜上所述,小高因非自願離職退保後,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且於離職當下已扶養無工作之父親、母親及一名未成年小孩,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具符合申報眷屬加成資格,惟扶養眷屬最多申報兩名,因此僅能選擇兩名申報眷屬加成20%,只要檢附受扶養眷屬的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即可申請。
另外於111年1月18日(含)以後完成失業(再)認定者,始得申請父母為受扶養眷屬並加給給付;另未能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填寫受扶養眷屬資料致未加給給付或津貼,仍可在2年請求權時效內填具「補發受扶養眷屬加給給付或津貼申請書」並檢附上述眷屬相關證明文件,逕寄勞保局申請補發加給給付或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