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發生火災致停工或減產,營運受到影響,事業單位如為避免資遣勞工,得循「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惟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通報實施暫時縮減工作時間之事業單位,應確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辦理,並參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與勞工書面約定之,向本局通報,如符前開規定,將協助通報勞動部,以利事業單位及勞工申請「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及「安心就業計畫」等協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