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於受理勞工申訴案件或勞動檢查實務上常見雇主因不諳法令,資遣勞工後未給付資遣費、誤算資遣費數額、未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或是誤以為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不須給付資遣費等情事,而違反法令規定遭裁處30萬至150萬罰鍰。
勞工局表示,資遣費計算標準依勞工年資屬舊制、新制或保留舊制而有不同:
(1)舊制:94年7月1日以前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之勞工,選擇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俗稱舊制),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2)新制: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任職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制度(俗稱新制),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3)保留舊制:勞工在94年7月1日以前到職,而選擇新制(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依前開新舊制資遣費計算標準分段計算後,再合計發給。
勞工局長張大春提醒,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給付之,如未於期限內依法全額給付,舊制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新制及保留舊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1條規定,可裁處30萬至150萬罰鍰。另勞雇雙方如於勞動契約中有試用期之約定,雇主認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而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籲請事業單位遵守法令,共同維護勞工相關權益。勞資雙方可利用勞動部網站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進行資遣費試算。
勞工局以法遵訪視、勞動法令宣導會、常見違法案例彙編、勞動權益臨櫃諮詢及電話諮詢等多元輔導方式,協助事業單位落實勞動法令。勞資雙方如有勞動權益相關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市民專線1999,或至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