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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3條第1項規定適用疑義

  1.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所規範者,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爰凡雇主於勞動契約約定之日期未給付或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縱於事後補給,不論是否為全額或差額,均應以違反該項規定論處。
  2. 另查同法第23條第1項所定之工資定期給付,旨在要求給付日期應有明確之約定,且範定除預付者外,縱為特別約定,給付之最低頻率仍不得低於每1個月給付1次,以保障勞工可以定期並即時獲致工作報酬以維繫生活。例如,約定為「每月上旬其中1日給付」(即日期不明確)或是「每2個月之5日給付1次」(即給付間隔超過1個月),因與上開意旨不符,縱依該約定給付,亦屬違反是項規定。
  3. 勞動部105年6月29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1389號函、該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2月20日勞動2字第1020087966號函、86年9月23日(86)台勞動二字第039904號函及該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說明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4. 請事業單位依法辦理。
  5. 檢附原函供參(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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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22
  • 發布日期: 2022-03-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3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