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勞工集體勞動權,避免因參與工會、團體協商及爭議行為而受到雇主不利對待,及防止工會受雇主不當支配介入,勞動部自100年5月1日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至今已受理600餘件裁決案件,對於雇主之不當勞動行為發揮嚇阻及糾正之效,並達快速回復健全勞資關係之立法目的。為便利勞工及工會對雇主之不當勞動行為提出裁決申請,申請人無須親赴勞動部遞送裁決申請案件,以書面寄送即可;此外勞動部亦提供勞工進行裁決程序時之律師代理酬金扶助,讓勞工可得到專業協助,免除必須親自奔波之辛勞。
勞動部於110年5月1日試辦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裁決案件之調查程序,以便彰化以南地區申請裁決之勞工及工會出席裁決案件調查程序,考量中南部勞工及工會仍有視訊出席調查會議之需求,試辦計畫將延長至今(111)年12月31日。
另為顧及勞工及工會出席裁決會議往返之交通成本,勞動部業於110年修正原「勞動部補助工會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交通費實施要點」為「勞動部補助勞工及工會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交通費實施要點」,就出席裁決會議交通費用補助對象,除了申請裁決之工會外,並擴大至申請裁決之勞工及代理人,減少其等之交通費用支出。
勞動部前已訂定「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調查程序視訊作業試辦要點」,降低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勞工或工會出席調查會議之交通時間勞費,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勞工或工會位於彰化以南地區者,得於申請裁決之日起2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以視訊方式進行裁決調查程序。勞動部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合作,位於前述地區之勞工及工會於提出視訊作業申請後,得就近至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以視訊方式出席調查,省時省力又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