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法定之國定假日(如228和平紀念日等),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但勞資雙方如事先協商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調移,則不生工資加倍發給問題,惟雇主應確實讓勞工知悉調移的休假日,以避免衍生勞資爭議。
事業單位如僱用月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使月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出勤時數在正常工時以內,均應加發給1日工資;如為按日或按時計酬的部分工時勞工,也應按出勤時數發給加倍工資,雖工作態樣不一,亦適用相同規定。另外,如國定假日出勤時數超過正常工作時數,則應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以保障勞工權益。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國定假日如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應安排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日由勞資雙方協商後排定。若單位依法實施彈性工時,縱使該日之正常工作時間已變更,國定假日本應放假,雇主不得要求勞工事後補提供分配時數之勞務或據以減薪。惟國定假日適逢採行彈性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所形成之空班,則無庸補假。
勞資雙方如有調整工時或勞動權益上任何問題,可電洽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