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福利促進科
聯絡人:林小姐
聯絡電話:22289111分機35410
緣起
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據此,勞動部積極推動雇主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為鼓勵雇主提供員工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協助員工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責任,該部訂定「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針對雇主辦理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措施者,不分事業單位規模大小皆可申請相關經費補助。
雇主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服務經費補助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新興建托兒設施,最高補助新臺幣500萬元;已設置者托兒設施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0萬元。補助總數比率原則以不超過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另針對僱用員工99人以下者優先補助,並提高補助上限比率為百分之九十。相關經費補助規定、申請書表及辦理資訊等,該部已建置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歡迎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