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第二劑陸續施打,各行業逐步回歸正軌,不過,隨著COVID-19病毒不斷變異,仍有部分行業持續受疫情衝擊有無薪假的需求,那麼,雇主是否可以未經勞工同意,片面減少勞工工時及工資以因應疫情造成的虧損?
首先,「無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詞,更不是雇主可以恣為的權利。依勞動部「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造成更多社會問題,勉允與個別勞工協商,採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之方式共度難關,惟仍不得逕自為之。
雇主若未經勞工「書面」同意逕自「減少勞工工時」,係屬無效之變更,若因此扣減勞工工資,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如要求勞工補服勞務,致有延長工時的情況亦未給付加班費,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勞工不同意雇主片面規定減少工時,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同時,應特別注意,依勞動部訂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如實施無薪假,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且實施「無薪休假」一次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對於按月計酬勞工,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11年起調整為25,250元)。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