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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雇主如片面調整工資計算方式恐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1. 基本工資業於111年1月1日調整,如雇主片面調整工資計算方式,致有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情事,應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先予敘明。
  2. 查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自111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以下同)25,25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68元。前者係指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每週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雇雙方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復查同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略以,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3. 邇來,迭有報載,部分雇主片面調整工資計算方式,如致有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情事,應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為免影響勞工權益,請事業單位確遵相關規定。
  4. 檢附原函供參(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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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1-14
  • 發布日期: 2022-01-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