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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2月18日(星期六)為公民投票日,勞工放假及出勤權益為何?

為利勞工行使投票權,勞動部前以10711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指定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

  1. 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至於雖具投票權,但該日原屬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排定之休息日或例假者,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
  2.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上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又,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1-24
  • 發布日期: 2021-11-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