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8條規定,訓練單位辦理同規則第3條至18條之教育訓練,應實施結訓測驗,測驗合格者,應於結訓後15日內,發給結業證書。若結訓學員遺失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應洽原訓練單位辦理補發。
- 若原訓練單位已停止營業或經勞動部撤銷設立許可,結訓學員可洽原訓練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由當地主管機關協助至「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網」,查詢是否有訓練及結業證書核發等紀錄與備查文號等,並協助學員開立結業證明。
- 若原訓練單位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非該訓練課程之備查單位,則可由當地主管機關協助將學員之申請補發證書等資料函轉至勞動部,由勞動部協助查明並開立結業證明。
- 勞動部於110年7月7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對於風險較低之第2類及第3類事業,且勞工人數在5人以下之微型企業,新增6小時之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雇主接受該項訓練並經測驗合格後,即可擔任前項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前項規定將自111年1月7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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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經營1家勞工人數只有3人的小吃店負責人,我當初的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書已經遺失了,如何申請補發?若無法補發,我需要再重新取得丙種主管證書嗎?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1-24
- 發布日期: 2021-11-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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