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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自111年1月1日起,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即屬工作時間

  1. 有關「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 將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即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者,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延時工資。
  2. 請事業單位妥為因應。
  3. 檢附原函及其附件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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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1-04
  • 發布日期: 2021-11-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