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時聞有民眾因聘僱或容留滯台外國人工作致遭重罰新臺幣15萬元,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長張大春提醒,未經合法申請許可聘僱外國人,民眾應避免讓外國人有任何提供勞務之行為,共同杜絕違法情事發生。
鑒於近年來國際交流頻繁,許多外國朋友因來台工作、觀光、就學等原因來臺,並與民眾建立良好互動及深切情誼。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外國人在台期間,未經合法申請許可不得從事工作,即使是合法移工,在等待回國的期間也不可以從事工作。民眾如有意願想提供外國朋友工作機會,仍應留意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事前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才能保障雙方權益。
勞工局說明,依照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規定,民眾不得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亦不可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違者依法可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亦會廢止雇主所持有的外國人招募或聘僱許可名額。對於外國人本身,除面臨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亦將面臨被管制再次來台的資格,影響重大。
勞工局長張大春特別提醒,雇主應避免讓外國人於場域內有任何提供勞務之行為,也不可以採取短暫幫忙換取食宿,如有聘僱外國人之需求,請雇主務必合法申請,並詳加查證應徵者所提供之證件真偽再行聘僱,建立正確聘僱觀念,保障勞雇權益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