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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廣告限制求職者不可有刺青?

Q: 某公司刊登「貨車駕駛」之徵才廣告,以會影響公司形象、客戶觀感不佳為由,限制求職者不可有刺青?

A: 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128日勞職業字第1020000514號函釋略以,「就業歧視」係指當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該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受僱與否或其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不公平且不合理之情事,可認定為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受僱員工歧視。…「就業容貌歧視」係指「當求職人在招聘過程或受僱者在僱用期間,由於本身容貌的因素而受到不公平或差別待遇」,而「容貌」應是指「個人臉型相貌美醜、端正、體格胖瘦、身材高矮與殘缺等外在條件」。

另參照10210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2年簡字第93號判決意旨,身體上之刺青自屬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容貌範圍,僱佣人對於受僱者於受僱用期間,如因受僱者身體上之刺青而受有不公平或差別待遇,核屬就業容貌歧視至明。

 

Q: 是不是只要刊登徵人廣告時不要出現前面提到的容貌限制就可以了呢? 那雇主要怎麼做才能避免涉入就業歧視呢?

A:

  1. 除了招聘時的徵人廣告不能刊登涉及容貌歧視的字眼外,在甄選面試的過程及進用後的考績、晉升、調職或培訓僱用條款和條件、組織裁員、資遣、退休政策以及申訴程序等,都不能單純以容貌因素為由給予差別待遇。
  2. 另提供雇主招聘人才啟事如何防制涉入就業歧視之原則如下:
  • 建立甄選準則:雇主於招聘甄試、培訓、晉升、調職、裁員資遣,以及僱用條款和條件方面有明確的指引。雇主可依據受僱者之工作能力指標為僱用標準,而非按不相關的因素來評估受僱者的表現。
  • 招聘原則:

① 任何招聘人才啟事對求職者除須具備僱用條款和條件、福利、設施及服務事項外,禁止將種族、性別、年齡、婚姻、容貌等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入限制條件內。

② 雇主應對負責人才招募者提供教育訓練,以便對應徵者一視同仁,並避免提出一些涉有就業歧視成分的問題。

③僱用條款和條件、福利、設施及服務均須循同工同酬之原則進用人才,係指不論應徵者之種族、性別、年齡、婚姻、容貌等都有機會獲得聘用和得到相同的僱用條款和條件,以及可享有與職級、職責、年資、經驗及其餘特別情況相配的福利、設施及服務。

Q: 如果雇主涉及相關就業歧視行為,會受到什麼處罰?

A: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雇主如違反第5條第1項就業歧視禁止規定,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成立,雇主會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9-23
  • 發布日期: 2021-09-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