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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勞動部函釋: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公布後,勞動基準法第49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1. 查司法院於110820日公布旨揭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自該日起失其效力,然同條第3項未受影響,仍屬有效,爰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仍不得強制其工作。
  2. 至於本法第49條第5項有關禁止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之規定,基於旨揭解釋並未否認母性保護之必要,且母性保護為國際重視之普世價值,亦為我國憲法第156條所明定,仍有其效力。
  3. 基上,如有違反本法第49條第3項規定者,依本法第77條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同條第5項規定者,依本法第79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依本法第80條之11項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4. 請勞雇雙方遵循辦理。
  5. 檢附函文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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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9-17
  • 發布日期: 2021-09-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4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