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10年7月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產檢假」的新措施內容為何呢?
A:
1.「育嬰留職停薪」的新措施:
(1)勞動部表示,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已於110年6月4日發布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並於110年7月1日施行,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3歲前,如有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可依規定提出申請,但每次仍不得低於30日,且少於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2次為限,但若申請期間為6個月以上者,並無次數之限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合計不得逾2年。
(2)另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讓雇主可及早因應,以共同建構友善生養職場環境。
(3) 為提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的經濟性支持,增訂「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凡是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被保險人,將依該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碼發給20%,所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110年7月1日起從平均月投保薪資60%提升為80%。
2.「產檢假」的新措施:
(1)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有薪產檢假為5日,為配合預防保健產檢次數增加為14次,產檢假天數將修正為7日,但產檢假日數之調整必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修正案尚於行政院審查中,勞動部鼓勵雇主優於法令給予7日有薪產檢假,如果雇主不願意,受僱者可請病假去產檢,雇主不得拒絕。
(2)為此,勞動部訂定「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並已於110年7月1日施行,雇主若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產檢假薪資,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薪資全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