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應COVID-19疫情,疫情警戒自7月27日調降至第二級,惟因疫情尚未完全結束,為避免群聚感染,事業單位可依「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採「視訊方式」舉辦勞資會議,除應經勞資會議決議通過外,並應確保會議之進行達到「足堪辨識」之程度,且會議全程皆足使所有人員得「共見共聞」,讓會議進行周延。
此外,事業單位如未能及於前次勞資會議決議通過採視訊方式舉辦勞資會議,可於當次勞資會議開會通知中,敘明會議將採視訊方式進行,並於視訊會議開始之第一案議決通過,即能以視訊方式繼續進行。
另事業單位應至少每3個月舉辦1次勞資會議,其計算方式,已有彈性解釋,事業單位於成立勞資會議後,得採自訂每3個月週期,並於擇定的週期內至少召開1次以上之勞資會議。例如事業單位規劃每季召開勞資會議,第2季勞資會議若已在4月舉辦,第3季勞資會議可選在9月底前召開即可,事業單位可配合營運狀況適度調整。
本局提醒事業單位召開實體勞資會議時,務必配合指揮中心要求,落實「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會議中應全程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離,保護人員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