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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家長為照顧逾12歲之國小六年級學童,得否請防疫照顧假疑義說明(如附件,供參)

1.教育部業於110年6月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71376號函知各地方政府及學校有關因應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時間延長,為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維護學校師生健康及學習權益,考量學期完整性,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109學年度第2學期停止到校採居家線上學習期間,延長至110年7月2日 (星期五)止;另因應疫情停止到校上課採居家線上學習期間,家中有12 歲以下學童及身心障礙子女需照顧者,家長可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先予敘明。

2.上開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係指因應疫情停止到校上課採居家線上學習期間,12歲(含)以下 (意即未滿13歲)之學生(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另就讀國中、高中、五專前三年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核發之證明)學生之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惟未有身心障礙之證明者,其生活自我照顧能力與一般學生較無差別,其家長未列入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爰家長如有照顧前述兩類學生(12歲以下及身心障礙)以外之學生之需求者,仍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3. 綜上,有關家長為照顧逾12歲之國小六年級學童請依上開條件認定得否請防疫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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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21
  • 發布日期: 2021-07-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