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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日期改定於110年12月18日(星期六),屆時請依法給假,以保障勞工投票權益

1.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至第20案業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會第560次委員會議決議,改定於110年12月18日(星期六)舉行投票。依公民投票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請事業單位依法給假,以保障勞工投票權益。

2.為利勞工行使投票權,勞動部前以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指定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當日出勤勞工之工時、工資給付規定,請依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辦理(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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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14
  • 發布日期: 2021-07-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1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