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至第20案業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會第560次委員會議決議,改定於110年12月18日(星期六)舉行投票。依公民投票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請事業單位依法給假,以保障勞工投票權益。
2.為利勞工行使投票權,勞動部前以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指定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當日出勤勞工之工時、工資給付規定,請依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辦理(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