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
如因受政府強制停業之要求而停工,其為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之工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惟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因時薪制之計算工資方式已含例假、休息日工資,故勞雇雙方如約定工資採按時計酬者,則係按約定時薪乘以「實際出勤時數」所得之金額計給正常工作時間內之工資。
若雇主與勞工原約定月薪新臺幣3萬元,固定週六和週日為休息日及例假日者,以至少有8個休息日及例假為例,雇主仍應給付勞工月薪新臺幣8000元整(30000元/30日*8日=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