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及第8條之1修正,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以勞動條4字第1100130456E號函公告修正發布,自發布日施行,檢送公告影本及修正條文,詳如附件檔。
2.勞動部為妥善利用扶助資源,增訂審核申請人資力狀況之規定,另依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定明審核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以提升女性參與機會,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申請人申請時應檢具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
二、審核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定明申請人之資力狀況,經認屬有資力者不予補助。(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定明有資力者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