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以勞動條3字第1100130446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110年6月4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詳如附件檔。
2.有關雇主僱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之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或公務所在地)位於本市(非屬中部科學園區或臺中加工出口區)者,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輪班換班間距或調整例假之前1日至勞動部網頁-加班輪班間隔及例假線上備查系統申請備查。
3.可參考本局備查流程相關說明 。
1.「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以勞動條3字第1100130446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110年6月4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詳如附件檔。
2.有關雇主僱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之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或公務所在地)位於本市(非屬中部科學園區或臺中加工出口區)者,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輪班換班間距或調整例假之前1日至勞動部網頁-加班輪班間隔及例假線上備查系統申請備查。
3.可參考本局備查流程相關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