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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相關勞動權益為何?

保障疫苗接種者權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10年5月5日起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假
保障疫苗接種者權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10年5月5日起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假

Q1:勞工前往接種COVID-19疫苗,或接種後擔心有不適反應,如何請假?是否須附證明?

A:1.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55日宣布,自該日起實施「疫苗接種假」。勞工前往接種疫苗,以及為避免接種發生不良反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得申請疫苗接種假。

   2.檢具疫苗接種紀錄卡即可,無需就診或其他證明。

 

Q2:勞工請「疫苗接種假」之薪資如何發給?會不會被扣全勤獎金?

A:1.因接種疫苗不可歸責於雇主,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請假期間之薪資,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

   2.勞工符合請疫苗接種假規定者,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Q3:超過可請疫苗接種假期限後如持續不適,如何請假?

A:超過可請疫苗接種假期限後,如因不適症狀就醫及休養期間,可請普通傷病假。

 

Q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避免疫情擴大,並防止病毒傳播,要求非隔離(檢疫)對象的勞工配合採檢措施,於接獲檢驗結果前須留在家中不可外出,其無法出勤期間應如何請假及給薪?

A:1.勞工如因發燒或呼吸道症狀就醫,經醫療院所評估予以採檢者,勞工應配合採檢,該期間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

   2.如勞工未有症狀,係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要求或經醫療院所評估予以採檢者,因不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奬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未出勤期間,因與請假有所區別,建議雇主以「防疫隔離」註記,另因隔離事由亦不可歸責於雇主,因此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該期間之薪資,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24
  • 發布日期: 2021-05-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