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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發布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送托兒童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1.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兒童之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

2. 因應近期新型冠狀病毒發生社區感染風險,為了兒童健康,並將傳播風險降到最低,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發布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送托兒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兒童之需求,受僱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3.前揭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4.惠請勞雇雙方遵循辦理。

5. 檢附勞動部110年5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00060887號及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7日衛授家字第11009006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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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政令政策,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20
  • 發布日期: 2021-05-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