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次停止適用之函釋如下所示:
- 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75年8月28日台(75)內勞字第436528號函釋示,原適用工廠法但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之廠(場) ,在勞動部依法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仍暫繼續適用工廠法。查工廠法業於107年11月21日廢止,爰本函釋停止適用。
-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1月23日台(81)勞動1字第37704號函釋示,事業單位對勞工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各項條件,可由勞資協議明訂於工作規則中。因函釋內容所引用之工廠法業已廢止,且雇主非有法定事由,尚不得逕自終止勞動契約,爰本函釋停止適用。
-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8月17日台(82)勞動1字第48333號函釋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前已依工廠法之規定訂定「工廠規則」,勞動基準法施行後,仍應依該法第70條規定訂立「工作規則」。因工廠法業已廢止,爰本函釋停止適用。
- 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75年9月23日台(75)內勞字第442697號函釋示,勞工因案停工再復工,如工作規則有明文規定,可不發給停工期間工資。該函釋係針對個案解釋,為免誤以為通案解釋,爰本函釋停止適用。
-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2月6日台(80)勞動1字第03026號函釋示,關於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專職服務義務之處理方式,因「專職服務」定義未明,爰本函釋停止適用。
- 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74年1月16日(74)台內勞字第281736號函、76年5月2日台(76)內勞字第491780號函,因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7條、第78條、第79條業已修正,爰前開函釋停止適用,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 檢附勞動部110年5月7日勞動條1字第1100130297號函及上開函釋影本供參(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