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小高今年66歲,在A公司工作35年,是公司開創元老,因世代交替,與企業第二代負責人理念不合,常有摩擦。故公司以人力整編為由,於110年4月7日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給小高。翌日小高持該文件至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津貼是否具備資格?
A:
法源:
- 依據就業保險法,年滿15-65歲受僱勞工,以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者,被保險人於非自願性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即符合申請失業給付。但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 依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人;高齡者指逾65歲之人。
綜上所述,小高離職當下已為高齡求職者(逾65歲),不具申辦失業給付資格,但就服站根據小高的身分可以提供專屬的就業資源,像是職業訓練補助、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跨域就業補助、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僱用獎助…等專案計畫,都可以協助小高繼續為自己規劃銀髮職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