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就業服務法有哪些就業歧視禁止類型?
A: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Q: 是不是只要在徵才面試或刊登徵人廣告時不要出現前面提到的禁止類型就可以了呢? 那雇主要怎麼做才能避免涉入就業歧視呢?
A:
- 除了招聘時的徵人廣告不能刊登就業歧視的字眼外,在甄選面試的過程及進用後的考績、晉升、調職或培訓僱用條款和條件、組織裁員、資遣、退休政策以及申訴程序等,都不能單純以前面各種就業歧視禁止類型為由給予差別待遇。
- 另提供雇主招聘人才啟事如何防制涉入就業歧視之原則如下:
- 建立甄選準則:雇主於招聘甄試、培訓、晉升、調職、裁員資遣,以及僱用條款和條件方面有明確的指引。雇主可依據受僱者之工作能力指標為僱用標準,而非按不相關的因素來評估受僱者的表現。
- 招聘原則:
① 任何招聘人才啟事對求職者除須具備僱用條款和條件、福利、設施及服務事項外,禁止將種族、性別、年齡、婚姻、容貌等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入限制條件內。
② 雇主應對負責人才招募者提供教育訓練,以便對應徵者一視同仁,並避免提出一些涉有就業歧視成分的問題。
③僱用條款和條件、福利、設施及服務均須循同工同酬之原則進用人才,係指不論應徵者之種族、性別、年齡、婚姻、容貌等都有機會獲得聘用和得到相同的僱用條款和條件,以及可享有與職級、職責、年資、經驗及其餘特別情況相配的福利、設施及服務。
Q: 如果雇主涉及相關就業歧視行為,會受到什麼處罰?
A: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雇主如違反第5條第1項就業歧視禁止規定,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成立,雇主會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