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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勞工個案研討會,提供職災勞工更完善服務

話務中心是市政機關服務民眾的第一線窗口
話務中心是市政機關服務民眾的第一線窗口

本局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以單一窗口協助處理相關事宜,並持續協處關懷,後續依據勞工之問題與需求提供勞工權益維護、家庭危機調適與重返職場協助。

為使職災勞工之服務更為完善、保障其勞動權益,針對職災勞工需求相關建議如下:

一、職災勞工復工後應領取原領工資,抑或調整為輕便工作並酌予減薪:

工資補償中所述「原領工資」,其保護傘是指在職災醫療期間中不能工作,而所稱「不能工作」,在法律的一律見解是指無法從事原有工作,亦即不能從事原本工作的醫療期間就是領原領工資4萬。如雇主主張職災勞工可從事原有工作,其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工資補償保護傘即消除。

建議職災勞工其首要請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須明確陳述無法從事原有工作內容,先護住職災勞工原領工資之要件,爾後視其恢復情形討論調整職務,其調整職務須符合調動五原則。

二、職災勞工已領取勞保職災失能給付,現公司要求職災勞工復工,考量職災勞工復原現況是否可行:

目前法律主流見解,失能是指職災傷勢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無法調整及提升功能。亦即認定失能等級其職災醫療期間即結束,工資補償責任即消失。

建議職災勞工可先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雇主安置之義務,要求雇主依職災勞工之失能情形,安置適當工作;如雇主無法提供適任之工作,再依職業災害保護法第23條第2款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不勘勝任工作,來終止勞動契約。

提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可先視雇主提供之輔助器具,是否可協助職災勞工重返原職場;交通安排部分不在此條文討論,交通安排亦指職災勞工仍在職災醫療期間,雇主要求職災勞工重返職場,故須提供往返交通。然已領取失能給付,其職災醫療期間視為結束。

三、因其他同仁失誤導致職災,此類型之職災勞工建議如何進行訴訟:

再次重申,可以分析進行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之利害關係予職災勞工,並說明刑事訴訟及民事訴訟之時效,僅建議進行刑事訴訟前,仍應向雇主主張權益或透過勞資爭議調解,進行雙方對話。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2-19
  • 發布日期: 2021-02-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