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公民投票日」應該放假嗎?雇主基於經營上需求可以和員工協商出勤或調移放假日嗎?如果當日可以出勤工作,工資又該如何計算?
A:
- 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之假日,雇主僱用有投票權的勞工,應當要給1日休假,此「1日」為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但該日原屬勞工依同法第36條所排定之休息日或例假者,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另外籍勞工因未具投票權,故雇主可不給假。
- 投票日給予休假是為了使勞工於投票當日行使投票權,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當日不可以與其他工作日實施調移。
- 雇主基於經營上需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可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例如:勞雇雙方約定當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