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年1月1日開始,基本工資月薪調整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時薪則調整為每小時160元,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就應符合基本工資的規定,不能在「加入加班費後」才達到基本工資的門檻;但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84-1條的勞工,他們的基本工資又該怎麼計算呢?
- 勞基法第84-1條規定了什麼?
勞基法第84-1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因此只有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現為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者才有可能適用這一條規定,例如保全業的保全人員、社會福利機構輔導員就屬於這一條所指的工作者。但屬於公告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工作者,還需要勞雇雙方簽署書面約定,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才能生效。
實務上常見雇主與勞工約定「責任制」且認為不適用勞基法,其實不然,一方面,如前所述,唯有中央主管核定公告的工作者才能適用勞基法第84-1條規定;其次,即使是指定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工作者、並且完成約定書簽署及核備,勞工權益就仍然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只是針對「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部分,改為依約定書中有關正常工時上限、延長工時上限、例假、休息日、女性夜間工作等項目之約定計算,並且仍然適用勞基法其餘規定。
此外,勞雇雙方簽署的約定書內容也受到節制,約定書報本局申請核備時,本局即依照勞基法第84-1條及勞動部公告的審核參考指引(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進行審核,以保障勞工權益不受侵害。
- 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工作者基本工資怎麼算?
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必須符合基本工資。一般勞工依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以每日工時8小時、每週工時40小時之全時勞工計算,全時勞工平均每月正常工時174小時【(40小時×52週+8小時)÷12個月=174小時】(因52週×7日僅得364日,故加計1日正常工時8小時),其月薪應至少達24,000元始符合基本工資規定。
至於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工作者,參考勞動部104年6月24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875號函修正發布並於105年1月1日起實施的〈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第4條:「四、工時安排應合理化 (一)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2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 (二)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 (三)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4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因此保全業的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較一般勞工為高,基本工資自然應依比例調整。
以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的勞工為例,月薪至少應達30,600元【24,000+24,000÷30天÷8小時×(核備之正常工時240小時-一般勞工平均每月正常工時174小時)】,始符合基本工資之規定。超出正常工時部分,則應分別依其性質屬於延長工時、國定假日出勤或其他類型,依法加給延長工時工資、國定假日出勤加倍工資等項目。
- 若還想進一步了解更多本主題詳細資訊,例如還有哪些工作者適用勞基法第84-1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審核參考指引內容為何?其他工時樣態的工資計算方式?可參考下列資源:
- 勞動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14530/19536/
- 勞動部: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之工資相關規定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0/25120/
另本局今年亦將舉辦勞基法法令宣導會,如有需要,歡迎密切關注本局官網線上活動報名https://lbms.taichung.gov.tw/LBMS/form/active/list.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