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協助、鼓勵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積極輔導進用身心障礙勞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供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措施,凡設立於本市且勞保加保地址於本市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超額或進用獎勵金:
- 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進用具有就業能力身心障礙者人數至少1人,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並有超額事實者。
- 員工總人數在30人以上未滿67人,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1人以上者。
- 進用之身心障礙員工為全時工作者且每月薪資達基本工資、實際工作地點應在本市且仍在職,並在該機構工作達6個月以上,至第7個月起予以獎勵,獎勵期限以1年為限。員工總人數應以該機構每月1日依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二、獎勵金之核發金額以超額或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乘以每月7,000元計算,並請事業單位於110年2月1日至28日申請109年度7月至12月、110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申請110年1月至6月之獎勵金。
三、企業主動雇用、支持身障者,不僅能讓身障朋友自立更生,同時提升企業形象,因此本局每年除了核發超額或進用獎勵金給予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之單位,亦針對績優單位進行評選表揚,每年度甄選10家績優單位,舉辦表揚大會公開表揚,以嘉勉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