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種工作可為定期契約呢?契約期間可以多長?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之終止有何差異?
A:
- 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不論何種類型,皆屬勞雇雙方權利義務之約定,非經勞資雙方同意,雇主不得任意變更勞動契約種類。
- 勞動契約種類應視工作性質而定,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者,得簽訂為定期契約,如違反上開規定逕自將不定期契約轉換為定期契約者,無效;該無效部分,由勞動基準法規定取代之。
- 臨時性、短期性定期契約不得超過6個月,季節性定期契約不得超過9個月,特定性定期契約如超過1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定期契約勞工之勞動條件,與一般不定期契約勞工相同,而勞動條件均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所定標準。另外,勞動契約之終止,於定期契約約定期間屆滿時當然終止,但雇主如欲於定期契約期滿前提前終止契約時,應有同法第11條、第12條及13條但書規定情事之一,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且符合該法第11條各款或第13條但書規定情事者,仍應依同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並依第17條規定(適用新制退休金制度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與一般不定期契約勞工亦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