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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核釋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關於「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自109年10月29日生效

一、有關於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工資給付標準分述如下:

(1)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1日止。例如雇主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11 條規定情事,而需資遣勞工,並預定勞工應提供勞務之最後1日為1094 21 日,該勞工的工作年資計算至109421日止為26個月,則雇主依法最晚須於10941日預告勞工,其預告期間係自次日(10942日)起算,依曆計算至109421日止,符合法定20日之預告期間。

(2)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1日工資」;該1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1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例如雇主因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情事,而需資遣勞工,並通知該勞工工作至當日為止,經計算該勞工之工作年資為26個月,則雇主依法須提前20日預告勞工,惟雇主未經依法預告,需補發20日預告期間工資。如勞工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月薪為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預告期間為20日,則預告期間工資為20×(30,000元÷30)=20,000元;但如平均工資經計算為1,100/日,較前開1日工資(30,000元÷30)為高,則預告期間工資為20×1,100元=22,000元。

二、另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7573(75)台內勞字第419200號函及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212日勞資2字第0930005665號函,自1091029日廢止。

三、檢附原書函及附件供參(詳如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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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1-03
  • 發布日期: 2020-1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9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