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基本工資的意義?
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以下同)23,8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58元(11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每小時160元)。
前者係指按月計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每週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
後者係為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
Q:基本工資的意義?
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以下同)23,8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58元(11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每小時160元)。
前者係指按月計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每週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
後者係為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