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公司積欠員工薪資,突然無預警歇業,波及勞工生計,如何維護勞工權益呢?
A:
- 事業單位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或解散,未辦理歇業登記,且有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情事,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調解後,得應勞工之請求核發歇業事實證明文件。透過歇業事實認定相關程序,函詢有關單位提供協查資料並實地查察,確認事業單位無營業事實後,核發歇業事實證明文件,勞工檢附應備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等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資遣費等墊償。
- 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未獲雇主清償積欠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由該局先行墊付勞工遭積欠之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工資墊償範圍為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所積欠之工資為限;雇主未依勞基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