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國內防疫安全,勞動部於109年9月16日宣布,自109年9月17日至110年3月17日止聘僱許可屆滿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其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將屆滿同法第52條規定年限,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依相關規定向勞動部申請6個月短期聘僱許可,以減少人員跨境流動。
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略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不得逾14年,至於從事其他類別工作之移工,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不得逾12年。鑑於國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仍未趨緩,符合前揭期間及條件之移工,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後14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6個月之聘僱許可。未依上開期間申請者,雇主應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依規定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特別提醒,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雇主經勞動部核准重新招募移工,於原聘僱移工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新移工。倘雇主已依前開規定向勞動部申請6個月之聘僱許可,即不得以同一名額引進或國內接續聘僱新移工,以免致遭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