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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因疫情或景氣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須依法通報

向事業單位及民眾宣導協商減少工時相關法令(1)
向事業單位及民眾宣導協商減少工時相關法令(1)

事業單位因疫情或景氣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須依法通報勞工局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以便政府機關進一步提供相關協助措施,幫助勞雇雙方共渡難關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延燒致事業單位營運困難情勢更顯嚴峻,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之事業單位家數屢創新高,勞動部明訂事業單位因疫情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需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辦理,並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主動向勞工局通報。另勞動部109年7月1日公布修正前開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1、 明定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除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外,應併同通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如有變更實施期間或方式之情形,亦同。以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進一步提供相關協助措施,幫助勞雇雙方共渡難關。
2、 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對於轄區內勞工反映或申訴事業單位未通報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之案件,應即進行瞭解,並依法處理。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事業單位減少工作時間,業經勞雇雙方協議同意,應即列入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之案件,並依前開注意事項規定報送。
二、依前開修正注意事項,現行本市勞工局處理「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或申訴方式如下:
1、 接獲轄內事業單位通報協商減少工時處理情形:本市勞工局現於接獲事業單位通報即主動連結職訓及就服資源,且於函復事業單位時併同副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及本局相關單位,以利單位更有效整合相關資源。
2、 接獲轄內勞工反應事業單位協商減少工時案件處理情形:
(1) 如民眾欲為請主管機關前往該單位進行輔導,即依勞動部109年5月19日「疑受疫情影響事業單位勞動權益主動關心輔導計畫」輔導事業單位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合法實施減班休息,並提供整合性宣導協助措施,兼顧勞雇雙方權益。
(2) 另若民眾為申訴事業單位協商減少工時等相關問題,即依勞動條件檢查程序主動查察及處理,若確有符合前開注意事項規定,將相關查對資料列入勞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之案件名單,並依規通報勞動部,以便政府機關主動聯繫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三、為保障勞雇雙方勞動權益,本局將持續關注本市轄內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情形,並整合勞動部及內部相關措施,適時主動提供相關服務或資訊,以協助事業單位或勞工渡過難關。

相關圖檔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7-23
  • 發布日期: 2020-07-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