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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業於109年6月10日公布

  1. 勞動檢查法修正第3條、第4條、第7條、第33條及第35條條文。
  2. 請事業單位及雇主遵循法令規定。
  3. 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供參(詳如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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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6-22
  • 發布日期: 2020-06-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