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法令公告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轉知】有關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護人員與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應於本(109)年度依其個別之期限,完成在職教育訓練,基於防疫考量,得於109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成即符合規定。

勞動部考量COVID-19(武漢肺炎)對於事業單位人員調度之影響,並減少群聚感染之風險,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爰適度調整彈性放寬認可醫療機構及雇主於109年12月31日前,使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護人員與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接受在職教育訓練,即符合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或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惟自110年後仍須按原規定期限辦理,案例說明如附件。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4-29
  • 發布日期: 2020-04-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