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小麗42歲,為越籍嫁入本國之新住民,在A公司工作3年,公司於109年1月31日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給小麗,小麗持該文件至就業服務站詢問新住民是否符合申請失業給付津貼資格?
A:只要年滿15-65歲受雇勞工(含本國籍勞工籍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以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者,被保險人於非自願性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皆符合申請失業給付。
綜上適用對象,小麗42歲,屬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之新住民,只要攜帶居留證、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存摺、戶口名簿,即可至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