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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事業單位實施相關防疫措施之勞動權益

防疫社交距離室內1.5公尺室外1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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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業單位因應疫情採行居家或遠距辦公,勞工工作時間如何約定?

勞工工作時間應由勞雇雙方事先約定並依約履行,實際出勤情形,可由勞工自行記載(如工作日誌等),並透過勞雇雙方約定之方式回報雇主記載。

  • 勞工在家中或遠距辦公時,出勤情形如何記載?

出勤紀錄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APP、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

  • 勞工在家中或遠距辦公下班後,經雇主交辦工作,可否申請加班?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因工作需要接獲雇主要求延長工作時間時,於完成工作後,應將結束時間回報雇主,雇主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迄時間並給付加班費。

  • 勞工配合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自主健康管理」,可否不出勤?
  1. 因應武漢肺炎疫情擴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及早發現疑似個案與防堵病毒於社區及醫療院所傳播,建議特定對象應進行自主健康管理14天(如:清明連假曾至人潮擁擠地方活動者)。
  2. 勞工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隨時注意自身健康狀況,如有發燒、腹瀉、呼吸道疾病等身體不適,宜儘速就醫及休養,於就醫及休養期間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
  3. 勞工如沒有任何症狀,而欲自行居家休養者,亦可請前開假別,或與雇主協議在家上班或遠距上班,以減少接觸。
  4. 雇主如果對沒有症狀的勞工出勤有所疑慮,而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
  • 勞工的家庭成員因受「自主健康管理」要求,需親自照顧者,該怎麼請假?
  1. 勞工除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外,亦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或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勞工提出家庭照顧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2. 不論是雇主或是勞工,都必須配合防疫,勞工除可依規定請假外,勞資雙方亦可協商調整工作時間,共同為防疫工作盡一分心力。
  • 勞工「未感染武漢肺炎」,也沒有經衛生主管機關要求接受防疫措施,雇主可否要求勞工不出勤?
  1. 勞工如有發燒或呼吸道感染等不適症狀,應主動就醫,配合醫師指示治療,落實生病在家休息,於就醫及休養期間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
  2. 雇主如果對沒有症狀的勞工出勤有所疑慮,而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
  • 勞工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因應防疫需要所定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工資,惟平均工資計算影響到勞工的資遣費、退休金及職業災害補償,考量前開假別的情形下,工資可能有所減少,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109330日勞動條2字第1090130209號函核釋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請「防疫隔離假」及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防疫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並自109115日生效。

相關圖檔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4-23
  • 發布日期: 2020-04-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