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是考量多數父母親自養育幼兒,為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而加以訂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並依法記載相關事項及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其中,配偶就業情形不以受僱為限。若受僱者之配偶為自營作業者,並有就業事實,雇主仍應准其申請。至於有關配偶就業證明文件,以證明受僱者配偶有就業事實即可,至其格式或內容,法無明文。
參考資料:勞動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2月6日勞動三字第102005368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