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主選單 > 訊息內文區 > 勞動法令Q&A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109.2.25已通過,有關「防疫隔離假」相關請假Q&A

一、 何謂「防疫隔離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防疫條例)第3條規定,勞工因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須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所應給予之假別,稱為防疫隔離假。

二、 勞工請「防疫隔離假」時,雇主應否給薪?

應視勞工受隔離/檢疫的原因而定,可歸責於雇主時,雇主應給薪;不可歸責於雇主時,沒有強制雇主要給薪。

三、 什麼情況雇主應給予「防疫隔離假」?

1. 受僱者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居家隔離/檢疫、集中隔離/檢疫,因此無法出勤時。

2. 家屬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檢疫者,而必須請假時。

四、 何謂「防疫補償」?

依防疫條例第3條規定,為補償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  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自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受隔離者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五、 何謂「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防疫補償應該向誰申請?

目前防疫補償發放之子法正在訂定,故現在還沒有確定申請之方式。另有關防疫補償發給之對象、資格條件、方式、金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六、 防疫補償多久內可以申請?

依防疫條例第3條規定,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七、 請防疫隔離假,雇主可以記曠職、或扣全勤獎金嗎?

勞工依規請防疫隔離假時,雇主不得視為曠職、不能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能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八、 雇主不給防疫隔離假,有無罰則?

依照防疫條例第16條,雇主不依法給予防疫隔離假或對勞工有相關不利對待者,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九、 若雇主自行要求勞工自主隔離不要上班,可否請防疫隔離假並申請防疫補償?

1. 若非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隔離/檢疫,而是雇主自行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即不符合防疫隔離假以及申請防疫補償的條件。

2. 若係雇主自行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屬於勞務不受領,仍要照付工資。

十、 防疫隔離假和防疫照顧假有什麼不同?

「防疫隔離假」是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措施,是在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隔離/檢疫的情況下,針對受隔離/檢疫者,或家屬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檢疫者,而必須請假者;而「防疫照顧假」則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所做的應變處置,是在高中以下延後開學或「停課」的情況下,針對須親自照顧12歲以下學童、幼兒園幼兒或身心障礙學生者。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3-26
  • 發布日期: 2020-03-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