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勞工服務 > 勞工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因應疫情及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 常見Q&A

Q1:何謂無薪假?法令依據為何?

A1:「無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詞,更不是雇主可以恣為的權利。依勞動部「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造成更多社會問題,勉允與個別勞工協商,採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之方式共度難關,惟仍不得逕自為之。 

Q2:未經勞工同意,私自減少勞工工時是否違反相關法令?

A2: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減少勞工工時」,係屬無效之變更,若因此扣減勞工工資,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要求勞工補服勞務,致有延長工時的情況,如未給付加班費,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勞工不同意雇主片面規定減少工時,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Q3:雇主「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注意事項?

A3:依勞動部訂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如確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實施「無薪休假」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且對於按月計酬勞工,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Q4: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可否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實施協商減少工時?

A4:查勞動部109年2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44699號函略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急速升溫,各產業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事業單位得循『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惟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Q5:向本局通報「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作業程序為何?

A5: 依勞動部112年3月29日勞動條3字第1120147765號函,如須實施減班休息,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前1日進行通報,請檢附「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表、名冊及協議書」、「本年近2個月對比去年同期(或是疫情前108年同期)401報表或403報表,若無前開資料請以其他資料或說明佐證」向本局通報。
 

Q6:如何取得協商減少工時相關法令規定等資訊?

A6:相關資訊可至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局網/企業服務」/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另亦可撥打本局勞動權益諮詢專線04-22289111#35200、#35210(翁小姐)、#35224(黃小姐)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宣導活動,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7-15
  • 發布日期: 2020-03-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6306